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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準則 第2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 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害修復。 三、工程之執行及品質管理。 四、公路用地及機料管理。 五、工程安全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六、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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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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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