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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準則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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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第3條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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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