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第15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15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機械施工隊,置隊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為辦理踏勘測量,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各置隊長一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