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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16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及橋樑之收費業務,得設收費管理站,置站長一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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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