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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7條

一等工程處置課長五人,其中四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幫工程司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副工程司二十二人、專員六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幫工程司四十九人、工務員五十一人、課員二十二人、助理員一人、助理工務員五十六人、辦事員十二人、書記九人、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務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等計五百七十二人。 二等工程處置課長五人,其中四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幫工程司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人至十一人、副工程司十八人、專員三人至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幫工程司四十人、工務員四十五人、課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助理員一人、助理工務員四十八人、辦事員十人、書記八人至十人、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務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等計四百四十五人至四百六十三人。 三等工程處置課長五人,其中四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幫工程司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四人、專員三人至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幫工程司三十人至三十四人、工務員三十三人至三十四人、課員十七人至二十四人、助理員一人至三人、助理工務員四十二人、辦事員八人、書記八人、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料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等計三百二十四人至三百七十三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各區工程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至第三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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