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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 第6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6條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依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
第四項規定沒入並經裁決確定後公開拍賣之車輛,不得再行申領牌照。 前項情形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應將預定公開拍賣或銷毀之日期、時間、場所通知原移送機關。應銷毀之車輛屬拼裝車者,原移送機關並應派人會同銷毀。 監理所、站管轄之車輛,在其管轄區域外經查獲應沒入者,得委託當地處罰機關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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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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