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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7條

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 前項執行銷毀沒入車輛之引擎應保留引擎號碼完整性。 第一項沒入車輛銷毀時,由主辦人員會同技術人員辦理,必要時並得指派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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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