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 第7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7條
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 前項執行銷毀沒入車輛之引擎應保留引擎號碼完整性。 第一項沒入車輛銷毀時,由主辦人員會同技術人員辦理,必要時並得指派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