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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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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員工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第3條本所置教務員、訓導員、課員、辦事員、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定表定之。第4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5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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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