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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2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及船舶指泊等事項。 二、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事項。 三、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管理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等事項。 四、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核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船舶機電、裝卸機具之修造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規劃、維護、督導 、考核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員工各項在職訓練等事項。 七、港區船舶航行信號、管制及進出秩序與安全事項。 八、環境保護、防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等事項。 九、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十、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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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