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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組長八人,室主任二人,室副主任 一人,科長四十人,其中設計、工事、規劃、船機、機具五科科長由正工 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術及海事二科科長由技正或技士兼任,環工科科 長由稽查員或科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正或技士兼任,安全衛生科 科長由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兼任;正工程司九人,技正六人 ,秘書三人,專員十三人,視察二人,副工程司七人,庫主任一人,隊長 一人,稽查員三人,幫工程司十二人,技士十五人,設計師三人,管理師 二人,助理設計師四人,助理管理師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 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工務員九人 ,巡察員四人,科員九十五人,統計分析師一人,帳務檢查員三人,教務 員一人,訓導員一人,助理員二人,辦事員四十人,資訊管理員八人,監 工員十一人,技佐十二人,書記十五人,領班六人,事務士一百五十人, 操作士五十一人。 本局置診療所主任一人,列師 (二) 級;護士一人,列士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 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 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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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