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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理 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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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