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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 (工務課長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副工程司 一人、室主任一人,並置臺長、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倉庫管 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船長、輪機長、船副、辦事員、監工員、技 佐、倉庫副管理員、業務工、技術員、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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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