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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辦事細則 第2條

本分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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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分局設港航課、業務課、工務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第4條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港灣設施維護管理事項。二、港區範圍內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項。三、…第5條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二、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第6條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港區整體規劃計畫之擬訂及工程概算之審核、編製事項。二、重大及新建工程…第7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及動員業務事項。…第8條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三、任免、銓敘。俸給及…第9條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二、預算分配、執行及保留事項。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第10條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第11條分局長綜理分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襄理分局局務。第12條課、室主管承分局長、副分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第13條分局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由分局長主持,副分局長、秘書、各課、室主管為…第14條分局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分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第15條本分局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基…第16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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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