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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港區範圍內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項。 三、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四、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五、航行障礙避航通告及潮汐資料蒐集事項。 六、港區環境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七、港區範圍內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八、信號台設備維護管理及船舶航行、交通管制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圖審核事項。 十、船舶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擭運送業監理事項。 十一、船員及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 十二、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三、船舶海事報告簽證項。 十四、資訊業務之開發、建置、執行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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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