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置課長三人、隊長二人 (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課長由業務人員專任 ,餘均由業務或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並置總 務室主任、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 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監工員、技佐、辦事員、領 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 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自航式副挖泥長、正駕駛、正司 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起重機司機、報務員、事務員 文書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機工 (匠) 長、電工長、鉗工長、 鑄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