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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交通機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交通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貫獻或具特殊功績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或公眾重大利益者。 三、對意圖危害交通事業之產業或設備能預先覺察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損害發生者。 四、對交通事業學術或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具體價值或貢獻者。 五、擴展海外業務使國家獲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交通事業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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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交通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主管長官報請本部部長核定頒給之。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第4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第5條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第6條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第7條獲頒本獎章與總統頒授之勳章、獎章、紀念章或行政院頒授之獎章同時佩帶時,位列其次;與各機關頒授…第8條交通機關人員經銓敘有案,依本辦法規定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將其請頒獎章事實表函請銓敘部審查登記…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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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