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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交通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主管長官報請本部部長核定頒給之。 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交通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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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