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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8條

交通機關人員經銓敘有案,依本辦法規定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將其請頒獎章事實表函請銓敘部審查登記。經審查不合格者,由本部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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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