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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2條

本部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壽年由總務司盤點清查,其未達壽年而不堪使用者,得由使用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呈請報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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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