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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4條

報廢之財物,由總務司在所有帳冊卡片上予以註銷,並通知會計處。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部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壽年由總務司盤點清查,其未達壽年而不堪使用者,得由使用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第3條報廢之財物,應由總務司簽請部次長核准作左列處理:一、能利用者,盡量予以整修使用。二、有殘餘價…第5條報廢之財物,在未奉核准前,應妥為保管,不得毀棄。第6條本辦法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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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