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 第6條
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部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壽年由總務司盤點清查,其未達壽年而不堪使用者,得由使用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
第3條
報廢之財物,應由總務司簽請部次長核准作左列處理:一、能利用者,盡量予以整修使用。二、有殘餘價…
第4條
報廢之財物,由總務司在所有帳冊卡片上予以註銷,並通知會計處。
第5條
報廢之財物,在未奉核准前,應妥為保管,不得毀棄。
← 第5條
看 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