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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規範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對於服務年資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予以表彰的相關事項,以肯定其貢獻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的熱忱。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9-26・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為表彰久任人員,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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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相當士級以上人員,在各事業機構連續服務滿十 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成 (考績) 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辦法 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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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所稱服務年資,以經交通部或該事業總機構核定之服務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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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合於本辦法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之人員,得於期滿之當年 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三、服務年資滿三十年者,發給獎牌,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銀質獎牌,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獎 金。 前項所稱薪津,以各該事業機構之法定待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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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授給獎狀、獎牌均由各該事業機構自行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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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辦法之表彰,得於各該事業機構每年舉行成立週年或本業節日紀念會 時為之,並應將受表彰人員名冊呈報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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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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