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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第4條

合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之人員,得於期滿之當年 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三、服務年資滿三十年者,發給獎牌,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銀質獎牌,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獎 金。 前項所稱薪津,以各該事業機構之法定待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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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