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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第2條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相當士級以上人員,在各事業機構連續服務滿十 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成 (考績) 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辦法 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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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