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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之表彰,得於各該事業機構每年舉行成立週年或本業節日紀念會 時為之,並應將受表彰人員名冊呈報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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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