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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規範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辦理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之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等事項,以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1-31・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 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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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係指郵政總局、電信總局、高速公路局 民用航空局、招商局及其所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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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差工係指各事業機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進用,服務滿一年以上,現仍在職之差工。 現職差工,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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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及技能測驗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及其成績之計算,依附表之 規定。以總成績滿六十分者為及格,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縱總成績已 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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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委託交通部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其試務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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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辦理完畢後,由辦理考試機關將考試辦理經過及有關文件,函送考 選部核備,並轉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及格人員取得各該事業機構業務 士或技術士資位,遇缺依序升補。 現職差工已占士級資位職缺,參加本考試未及格者,准予留任原職,至離 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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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於本辦法施行期間以舉辦三次為限,各事業機構得申請單獨或聯合 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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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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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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