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 第3條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差工係指各事業機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進用,服務滿一年以上,現仍在職之差工。 現職差工,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本考試。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