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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技術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所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由民用航空局遴員呈由交通部派充, 教官由民航局聘任,其餘人員由民用航空局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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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