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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 第5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第5條
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 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 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 (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 員、工務員 (或助理工務員) 、觀測員 (或助理觀測員) 、報務員 (或助 理報務員) 、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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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9條
飛航服務總台人員之職等、員額另於編制表定之。┌──────────────────────┐…
第10條
飛航服務總台辦事細則由飛航服務總台擬定,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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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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