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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事務由航政司兼理,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航政司指派人員兼任之, 其餘辦事人員由執行秘書就海事科人員中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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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