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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會議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並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決議之。如有不同意見應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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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