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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復議每一海事案件,先由執行秘書審核,研擬意見後,連同案卷送請 召集委員召集委員會議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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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