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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事業機構首長出席並參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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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主管或高級人…第3條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部職員中調兼之。第4條本委員會審核案件,以主任委員交議者為限。第5條本委員會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第一週舉行,必要時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集之。第7條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被甄審人與委員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應臨時迴避。第8條本委員會舉行會議須有全體委員及應邀請之相關事業機構首長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以全體委員及邀請…第9條本委員會否決之議案,主任委員認為不能同意時,得提交覆議,以一次為限。第1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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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