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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情形,並編製研發成果收支報表等相關書面資料送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備查;必要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要求執行單位針對上揭書面資料提出說明。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應有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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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管理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22條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一、研發成果管理…第23條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劃分及人員編制。二、規劃並執行研發…第24條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研發成果相關內容資料庫之建置規定。二、研發成果技術推廣之相關…第26條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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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