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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 二、研發人員於科技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科技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科技計畫之需要,應與其研發人員約定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研發成果為自己或第三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執行單位已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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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管理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22條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一、研發成果管理…第23條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劃分及人員編制。二、規劃並執行研發…第24條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研發成果相關內容資料庫之建置規定。二、研發成果技術推廣之相關…第25條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情形,並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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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