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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執行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書面契約與執行單位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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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第3條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符合公平、公開及效益原則,並有助於提升產業技術水準、促進整體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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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