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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並依法分別兼受上 級人事、會計、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 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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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