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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2條

本局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製造事項,得設臺北、高雄、花蓮機廠,各設技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及勞工安全衛生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類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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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