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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9條

各機廠辦事細則,由各機廠擬訂,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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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局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製造事項,得設臺北、高雄、花蓮機廠,各設技術、工作…第3條機廠置廠長三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廠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組長…第4條臺北、高雄機廠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花蓮機廠設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第5條各機廠設會計室,各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第6條臺北、高雄機廠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第7條各機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第8條各機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第10條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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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