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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4條

臺北、高雄機廠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花蓮機廠設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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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