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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3條

機廠置廠長三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廠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組長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三人,正工程司十二人,副工程司十八人,幫工程司二十八人,工場主任十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工程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二人,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兼任,專員九人,稽查三人,工務員四十四人,課員十四人,事務員十六人,助理員三人,助理工務員八十三人,監工員三十五人,技術領班一百二十六人,技術助理一千二百十八人,書記七人,業務助理七十六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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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製造事項,得設臺北、高雄、花蓮機廠,各設技術、工作…第4條臺北、高雄機廠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花蓮機廠設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第5條各機廠設會計室,各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第6條臺北、高雄機廠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第7條各機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第8條各機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第9條各機廠辦事細則,由各機廠擬訂,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定發布。第10條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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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