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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台北機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二人 (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 組長三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總務室置主任一人,技工養成所置 所長一人 (由副廠長兼任) ,並置正工程司八人、副工程司十人及工區主 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工場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材料試 驗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訓導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幫 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 師 (兼任) 、主任事務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檢查員、監工 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守衛班 長、業務工、號誌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高雄機廠置廠長、副廠長各一人 (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組長三 人 (工作、技術組組長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總務室主任一人,兼置正 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四人及幫工程司、工務員、工場主任 (由相當技術 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員 (兼任) 、主任事務員、助理工務員、檢查員、監工員、事務 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技術工 、守衛班長、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花蓮機廠置廠長、副廠長各一人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 、副工程司三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場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工 程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員 (兼任) 、主任事務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檢查員、事務員 、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技術工、庫守、業務工等各 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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