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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附屬事業機構的組織架構、職責權限及管理辦法,以確保各機構有效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7-19・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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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機務處 (以下簡稱機務處) 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 、製造事項,得設下列各廠: 一、台北機廠:設計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勞工安全衛生室及技 工養成所,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工區及各類工場。 二、高雄機場:設工作、技術、材料三組及總務室、勞工安全衛生室,並 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工場。 三、花蓮:設勞工安全衛生室,並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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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台北機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二人 (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 組長三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總務室置主任一人,技工養成所置 所長一人 (由副廠長兼任) ,並置正工程司八人、副工程司十人及工區主 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工場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材料試 驗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訓導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幫 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 師 (兼任) 、主任事務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檢查員、監工 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守衛班 長、業務工、號誌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高雄機廠置廠長、副廠長各一人 (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組長三 人 (工作、技術組組長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總務室主任一人,兼置正 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四人及幫工程司、工務員、工場主任 (由相當技術 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員 (兼任) 、主任事務員、助理工務員、檢查員、監工員、事務 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技術工 、守衛班長、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花蓮機廠置廠長、副廠長各一人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 、副工程司三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場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工 程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員 (兼任) 、主任事務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檢查員、事務員 、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技術工、庫守、業務工等各 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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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台北機廠、高雄機廠各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台北機廠並置主任 課員、課員、助理員、司事,高雄機廠並置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花蓮 機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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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台北機廠、高雄機廠、花蓮機廠各設會計室,各置會計主任一人,台 北機廠及高雄機廠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司事,花蓮機廠並置課員等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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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台北機廠及高雄機廠各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台北機廠並置課員 、助理員、司事,高雄機廠並置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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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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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附屬事業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附屬事業機構訂定,報上一級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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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機│台│職 稱│員 額│備 註│ │務│北├──────────┼───────┼───────┤ │處│機│廠長 │一 │ │ │ │廠├──────────┼───────┼───────┤ │ │ │副廠長 │ (二) │ │ │ │ ├──────────┼───────┼───────┤ │ │ │組長 │ (三) │ │ │ │ ├──────────┼───────┼───────┤ │ │ │室主任 │一 │總務室 │ │ │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一 │ │ │ │ ├──────────┼───────┼───────┤ │ │ │正工程司 │七 │ │ │ │ ├──────────┼───────┼───────┤ │ │ │副工程司 │九 │ │ │ │ ├──────────┼───────┼───────┤ │ │ │幫工程司 │二○ │ │ │ │ ├──────────┼───────┼───────┤ │ │ │工區主任 │ (四) │ │ │ │ ├──────────┼───────┼───────┤ │ │ │工場主任 │ (一二) │ │ │ │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 (一) │ │ │ │ ├──────────┼───────┼───────┤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 (一) │ │ │ │ ├──────────┼───────┼───────┤ │ │ │主任事務員 │三 │ │ │ │ ├──────────┼───────┼───────┤ │ │ │工務員 │三四 │ │ │ │ ├──┬───────┼───────┼───────┤ │ │ │員級│業務類 │一○ │ │ │ │ │ ├───────┼───────┼───────┤ │ │ │ │技術類 │二二 │ │ │ │ ├──┼───────┼───────┼───────┤ │ │ │佐級│業務類 │一三 │ │ │ │ │ ├───────┼───────┼───────┤ │ │ │ │技術類 │五七七 │ │ │ │ ├──┼───────┼───────┼───────┤ │ │ │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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