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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 第5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處台北機廠、高雄機廠、花蓮機廠各設會計室,各置會計主任一人,台 北機廠及高雄機廠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司事,花蓮機廠並置課員等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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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局機務處(以下簡稱機務處)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製造事項,得設下列各廠:一…
第3條
本處台北機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組長三人(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
第4條
本處台北機廠、高雄機廠各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台北機廠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助理員、司事,高…
第6條
本處台北機廠及高雄機廠各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台北機廠並置課員、助理員、司事,高雄機廠並置…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第8條
各附屬事業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附屬事業機構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9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編制表(核定本)┌…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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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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