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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局機務處 (以下簡稱機務處) 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 、製造事項,得設下列各廠: 一、台北機廠:設計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勞工安全衛生室及技 工養成所,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工區及各類工場。 二、高雄機場:設工作、技術、材料三組及總務室、勞工安全衛生室,並 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工場。 三、花蓮:設勞工安全衛生室,並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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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