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3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局員工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所 務,副主任一人,襄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