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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辦事細則
› 第6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辦事細則 第6條
經指派擔任鐵路養路機械穩定作業及維修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施工計畫之研擬、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辦理發包與自辦工程預算之編列、審核、計價、竣工、決算等事項。 三、辦理養路機械工作證照之考核及發照事項。 四、辦公室、廠房、倉庫之管理及修建等相關事項。 五、辦理本總隊各養路機械定期檢查、故障維修等相關事項。 六、辦理砸道車之一年檢、三年檢及六年檢定期檢查維修等事項。 七、辦理砸道車臨時性故障檢修與技術指導等事項。 八、辦理篩碴、整碴、砸道及穩定等作業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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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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