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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局為辦理鐵路工程、客貨運輸、車輛調度及機客貨車與路線電氣設備之 養護、材料之儲運管制、票務印製、局內外無線電聯絡、較遠地區營業款 項收付等事項,得報准於各處之下分設所、場、段、站、廠、隊、中心等 分支機構,其組織均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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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