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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公私機構委託代辦與鐵路 行車安全及營業有關建築、土木、機械、電氣、鐵路車輛、電子資料處理 等工程,其代辦作業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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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