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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庫、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製 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小營之經營、電訊器之修造、鋼樑之修造加 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依鐵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貨運服務總所 、餐旅服務總所,並得於各處之下分設各種廠、場、所等附屬事業機構, 其組織均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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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